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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及可靠性試驗箱設備的選擇應遵循以下五條基本原則:
一、環境條件的再現性:在實驗室中完全精確地復制自然界的環境條件是極為困難的。然而,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我們完全可以準確地模擬出工程產品在應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所面臨的外界環境。用工程術語來表達,就是“試驗設備應創造滿足產品試驗規范要求的環境條件(包括平臺環境)及其容差”。例如,用于產品試驗的溫度箱不僅要滿足國軍標GJB150.3-86、GJB150.4-86中關于均勻性和溫度控制精度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環境試驗中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二、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環境試驗設備可能用于多次試驗同一類型的產品,也可能在不同的環境試驗設備中對同一產品進行試驗。為了保證同一產品在同一試驗規范下得到的試驗結果具有可比性,環境試驗設備提供的環境條件必須具有可重復性。也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對被試驗產品施加的應力水平(如熱應力、振動應力、電應力等)應滿足同一試驗規范的要求。環境試驗設備的可重復性是通過我國計量檢定部門的檢定合格后提供的保障。因此,環境試驗設備必須滿足檢定規程的各項技術指標和精度指標,并在使用時間上不超過檢定周期規定的時限。例如,電動振動臺不僅要滿足激振力、頻率范圍、負載能力等技術指標,還要滿足橫向振動比、臺面加速度均勻性、諧波失真度等精度指標,并且每兩年需要進行一次檢定。
三、環境條件參數的可測控性:環境試驗設備提供的環境條件必須是可觀測和可控制的,這不僅是確保環境參數在允許的容差范圍內,保證試驗條件的再現性和重復性,也是出于產品試驗的安全考慮,防止環境條件失控導致產品損壞。目前,各種試驗規范大體要求參數測試的精度不應低于試驗條件允許的誤差的三分之一。
四、環境試驗條件的排它性:每一次進行環境或可靠性試驗時,對環境因素的類別、量值和容差都有嚴格的規定,并排除非試驗所需的環境因素。這是為了在試驗中或試驗結束后判斷和分析產品失效與故障模式時提供準確的依據。因此,環境試驗設備除了提供規定的環境條件外,不允許對被試產品附加其他環境應力干擾。例如,電動振動臺檢定規程中規定的臺面漏磁、加速度信噪比、帶內帶外加速度總均方根值比等精度指標都是為了保證環境試驗條件的而制定的檢定項目。
五、試驗設備的安全可靠性:環境試驗,特別是可靠性試驗,試驗周期長,試驗對象有時是價值很高的產品。在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經常需要在現場操作巡視或進行測試工作。因此,環境試驗設備必須具備運行安全、操作方便、使用可靠、工作壽命長等特點,以確保試驗的正常進行。試驗設備的各種保護、告警措施和安全連鎖裝置應完善可靠,以保證試驗人員、被試產品和試驗設備本身的安全可靠性。